社區大樓住戶吳女不滿鄰居「阿莉」占用8平方公尺社區公設,用來曬衣服、擺放鞋架,經吳女請求拆除歸還獲勝訴,並請求損害賠償,要求「阿莉」賠償55萬餘元,法官查出本案非大樓全體共有人求償,而是吳女1人求償,而吳女土地應有部分為2千分之23,判決「阿莉」給付吳女82元。判決指出,吳女指控鄰居「阿莉」自82年起私自加蓋違建,搭設透明壓克力板作為曬衣場所,占用社區公設4平方公尺,另又占用4平方公尺公設擺放鞋架,經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歸還,法官判決「阿莉」拆除地上物,並將鞋架移除,已於今年3月1日執行點交完畢。吳女又說,對方雖於判決確定後拆除,卻擺上一堆花卉植栽,只要遇到要執行拆除立刻將侵占之地上物搬移,待法院確認後又再搬回原地,且對方每天晚上於花卉植栽撒水,導致行走不便,曾造成其他住戶滑倒受傷。吳女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,要求「阿莉」賠償租金減損34萬8480元、精神補償金20萬元、工作損失7500元,共55萬5980元。法官以吳女雖主張長期與鄰居訴訟,導致精神耗弱,並衍生工作狀態不佳、與鄰居誤會指責等壓力,但本案「阿莉」無權占有行為,侵害吳女的財產權,並非是人格法益,縱吳女受有精神上痛苦,也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。法官查出,「阿莉」占用公設8平方公尺,每平方公尺的公告地價是 7194元,計算年息為5%,而吳女1人應有部分為23/2000,而「阿莉」返還吳女自103年9月10日起至106年3月1日止,計2年又172日,因此判決「阿莉」賠償吳女8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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